《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