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