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
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您网上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网站、门户网站专题频道,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包括您来信中提到的“微信小程序”等电脑和手机应用程序,只要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首先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举办主体还需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日前,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实施细则《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09-10至2018-10-09)已征求意见。我委将在该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请关注国家宗教事务局或我委门户网站。
特此告知。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