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部门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 项 | 依 据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宗教院校设立、变更、撤销、合并审核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均应按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要求办理。 |
无 | 全省性宗教团体 | ||
2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批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 |
无 | 宗教团体 | ||
3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无 | 全省性宗教团体 | ||
4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4项将“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施。 |
无 | 在我省合法居住的外国人 | ||
5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全省性宗教团体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9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无 | 全省性宗教团体 | ||
6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无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
7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8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海关部门 | 举办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宗教团体和机构 | ||
8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全省性宗教团体和天主教教区登记审核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
无 | 全省性宗教团体、天主教教区 | ||
9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 无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 ||
10 | 省民族宗教委 | 行政许可 |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 | 省属宗教活动场所 | ||
11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我国五种宗教组织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省政府部门和宗教界等交往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7项:我国五种宗教组织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 无 | 五种宗教组织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 | ||
12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际性宗教组织与本省宗教界进行宗教事务联系及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十八条: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无 |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 | ||
13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核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5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2.《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宗发〔1998〕52号)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无 | 宗教院校 | ||
14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4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 省外办、公安机关 | 宗教院校 | ||
15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改作他用审批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未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并且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 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 | 省属宗教活动场所 | ||
16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无 | 省属宗教活动场所 | ||
17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宗教局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无 | 佛教协会 | ||
18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全省性宗教团体或省属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无 | 全省性宗教团体、省属宗教活动场所 | ||
19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全省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无 | 全省性宗教团体 | ||
20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省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1.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省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
无 | 宗教教职人员 | |
2.宗教教职人员离任省属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无 | 宗教教职人员 | ||||||
21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无 | 宗教教职人员 | ||
22 | 省民族宗教委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宗教团体调配宗教教职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公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 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宗教教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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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3236005;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周双